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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非法拘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6月1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南汇看守所。

被告人汤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5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南汇看守所。

辩护人陆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汤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名被告人及辩护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为向唐某某索取债务,纠集被告人汤某某至本区X镇X路一棋牌室找到唐某某并对其殴打(经鉴定已构成轻微伤),后将其带至本区X镇强迫其写下欠条,又于当日凌晨5时许将其带至江苏省吴江市X镇X村农贸市场旅馆一房间内,由被告人李某伙同李某某(另处)等人共同看押,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并索得债款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汤某某则于当日中午返沪。至次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等人将唐某某放回。

2010年5月24日、31日,被告人汤某某、李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到案后经其主动电话通知,李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汤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均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共同作案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徐某某、郭某某的证言笔录及有关辨认笔录,有关验伤通知书、伤势鉴定书,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为向他人索取债务,纠集被告人汤某某等人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分别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具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汤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31日起至2010年11月29日止。)

二、被告人汤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4日起至2010年1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卫民

书记员马丹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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