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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左某甲与被上诉人左某乙为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南民一终字第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左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左某甲与被上诉人左某乙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08)唐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左某甲五日内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左某乙2500元。如不按期履行,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双方各自负担自已交纳的部分。

三、双方为本案事由,此后永无纠葛。

以上协议合法,本院予以照准。

本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荣敏

审判员车向平

审判员刘建华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徐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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