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2010年3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牛某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其女友李x家中,见房门上的挂着钥匙,遂假意外出买烟,将钥匙取下后打开李x哥哥家房门,盗走床头柜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3100元,后将赃款挥霍。2010年3月23日,被告人牛某到郑州市郑东新区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牛某的供述、被害人赵x的陈述、证人李x、李xx的证言、报案材料、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案发后主动投案,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牛某的刑期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2010年10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秦海伟
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马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