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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2010年2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0年4月16日被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司某某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安装空调时,趁房主周x外出之际,将周x放在该卧室内得手提包拉链拉开,准备继续实施盗窃时,因周x返回未能将包内物品盗走。经查,被告人司某某拉开的手提包内当时放有现金人民币x元,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1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周x的陈述、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被盗物品照片、被盗手机发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司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秦海伟

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马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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