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3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及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本村杨X裴的砖厂玩时,趁他人不备将杨X飞的白色森地电动车盗走。经物价评估,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325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害人杨X飞的陈述,证人杨X翡、杨X南、刘X国的证言,鉴定结论书及相关书证等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物已追退失主,其家属能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李某某所提“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追退失主”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10年12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国强
二O一O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