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略)。
申请人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略)。
申请人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略)。
法宝代理人林某某,女,黄某乙、黄某丙的母亲。
申请人黄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原住(略),现于广西平南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黄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略)。
被执行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略)。
申请人林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与被执行人黄某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09)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林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某戊归还借款人民币x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追加徐某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某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岑溪市支行有存款帐户,帐号为:x,存款余额为人民币3625.36元;被执行人徐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岑溪市支行有存款帐户,帐号为:x,存款余额为人民币x.59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黄某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岑溪市支行帐号为x的存款人民币3600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徐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岑溪市支行帐号为x的存款人民币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陈悦蕃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邓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