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秦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25日7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南阳市宛城区X乡X村家中,因邻里矛盾在蒲XX找其理论时,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秦某某用手使劲折蒲XX的右手腕,并将其推倒在地,致使蒲XX右手腕受伤。经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法医鉴定,蒲XX右桡骨骨折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赔偿蒲x元。
被告人秦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欲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针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蒲XX的陈述,证人海XX等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及其他相关书证,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秦某某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秦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考虑到双方系邻里纠纷,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化解矛盾的原则,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传伟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