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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茶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地址茶陵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茶陵县人,系茶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管理中心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男,年龄不详,汉族,茶陵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茶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经过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茶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龙祥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谭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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