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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受贿、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出生于(略)。

辩护人毕某某、张某某,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宁旗、代理检察员胡雅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及其辩护人毕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1、2002年1月份的一天,时任南阳市住宅统建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兼任南阳市住宅统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市第二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安XX为争取副处级职务,送给丁某某现金x元。2002年7月,安怀申被任命为南阳市房管局党委委员、房改办主任。

2、2002年12份的一天,时任南阳市住宅工程建筑公司经理吴X为取得市经济适用房中心主任职务,借丁某某岳父刘斌住院之际,通过丁某某妻子刘俊英送给丁某金x元。2003年1月下旬,吴涛又到丁某某家中送给丁某某现金x元。2003年7月,吴X被任命为市经济适用房中心主任。

3、2002年12份的一天,时任南阳市房地产拍卖行经理裴XX为能取得市房管局市场中心主任职务,通过丁某某妻子刘XX送给丁某金x元。2003年7月,裴XX被任命为市房管局市场中心主任。

4、2003年6月份一天,南阳市房管局职工张XX为在竞争上岗中得到提拔,在丁某某办公室送给丁某某现金x元。2003年7月,张XX被提拔为市房管局测绘队副队长。2006年7、8月份,市纪委在调查市房管局有关问题期间,丁某某迫于压力将此款退给张XX。

5、2003年5、6月份一天,时任南阳市广厦房地产开发公司副经理雷XX为取得市统建办主任职务,在白河宾馆南门外丁某某的车上,送给丁某某现金5000元。2003年7月,雷XX被任命为南阳市统建综合开发公司经理职务。2003年8、9月份,雷XX为感谢丁某某的帮忙,在白河宾馆南门外丁某某的车上,送给丁某金5000元。

6、2003年5、6月份一天,时任市房管局第二开发公司副经理方XX,为取得市房管局第二开发公司经理职务,在丁某某家中,送给丁某某现金x元。2003年7月,方XX被任命为市房管局第二开发公司经理。

7、2004年1月份一天,河南方正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毕X,为了让丁某某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给予关照,在丁某某办公室送给丁某金x元。2005年2月份,毕某为了让丁某某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给予关照,在丁某某办公室送给丁某金x元。

8、2005年2月份一天,南阳市天晟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明X为能取得经济适用房项目及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得到关照,在丁某某办公室送给丁某金x元。

9、2002年9月份至2006年8月份,南阳市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裴XX、冯XX夫妇为能取得经济适用房项目及感谢丁某某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关照先后七次送给丁某某现金x元和价值9950元的按摩床一张。

(1)2002年9月份一天,南阳市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裴XX、冯XX夫妇在丁某某家中送给丁某某现金x元。

(2)2003年1月份的一天,南阳市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裴XX、冯XX夫妇在丁某某家中送给丁某某现金x元。

(3)2004年1月份一天,南阳市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裴XX、冯XX夫妇在丁某某家中送给丁某某现金x元。

(4)2005年2月份的一天,南阳市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裴XX、冯XX夫妇在丁某某家中送给丁某某现金x元。2006年3、4月份,市纪委在调查市房管局有关问题期间,丁某某迫于压力将此款退还裴XX、冯XX夫妇。

(5)2005年12月份一天,南阳市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裴XX、冯XX夫妇在丁某某家中送给丁某某现金x元。

(6)2006年1月份的一天,南阳市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裴XX、冯XX夫妇在丁某某家中送给丁某某现金x元。

(7)2006年8月份一天,南阳市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裴XX、冯XX夫妇在丁某某家中送给丁某某一台价值9950元的按摩床一张。

被告人丁某某收受他人贿赂合计x元归个人使用。案发后,受贿款项已全部退出。

(二)玩忽职守罪

1999年10月至2005年3月份,被告人丁某某担任南阳市房管局局长期间,在“车南小区”经济适用房项目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国家经济损失714.0681万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丁某某辩称,在“车南小区”经济适用房项目中,房改办是主办单位,“车南小区”有专人负责,主管领导是安XX。

辩护人认为,关于受贿,丁某某是自首。对第2起指控的数额有意见,吴X看望丁某某的岳父所送x元,是送给丁某某的妻子刘XX的,第3起,丁某某骨折,裴XX看望送x元,第9起(5)项,丁某某的女儿生小孩,裴XX、冯XX夫妇送x元,属礼尚往来。第4起,张XX送的x元,第9起(4)项,裴XX、冯XX夫妇送的x元,丁某某在案发前3年已主动退还,不能认定。指控丁某某玩忽职守不当,当时丁某某刚刚到任,经济适用房是安怀申一人主办,报省发改委审批,2003年底,丁某某得知“车南小区”不是划拨地后,立即下文撤销,2004年房子尚未销售,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责任不在丁某某,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受贿

1、2002年1月份的一天,时任南阳市住宅统建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兼任南阳市住宅统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市第二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安XX为争取副处级职务,送给丁某某现金x元。2002年7月,安怀申被任命为南阳市房管局党委委员、房改办主任。

2、2002年12份的一天,时任南阳市住宅工程建筑公司经理吴X为取得市经济适用房中心主任职务,借丁某某岳父刘X住院之际,通过丁某某妻子刘XX送给丁某金x元。2003年1月下旬,吴X又到丁某某家中送给丁某某现金x元。2003年7月,吴X被任命为市经济适用房中心主任。

3、2002年12份的一天,时任南阳市房地产拍卖行经理裴XX为能取得市房管局市场中心主任职务,通过丁某某妻子刘XX送给丁某某现金x元。2003年7月,裴XX被任命为市房管局市场中心主任。

4、2003年6月份一天,南阳市房管局职工张XX为在竞争上岗中得到提拔,在丁某某办公室送给丁某某现金x元。2003年7月,张XX被提拔为市房管局测绘队副队长。2006年7、8月份,市纪委在调查市房管局有关问题期间,丁某某迫于压力将此款退给张XX。

5、2003年5、6月份一天,时任南阳市广厦房地产开发公司副经理雷XX为取得市统建办主任职务,在白河宾馆南门外丁某某的车上,送给丁某某现金5000元。2003年7月,雷XX被任命为南阳市统建综合开发公司经理职务。2003年8、9月份,雷XX为感谢丁某某的帮忙,在白河宾馆南门外丁某某的车上,送给丁某金5000元。

6、2003年5、6月份一天,时任市房管局第二开发公司副经理方XX,为取得市房管局第二开发公司经理职务,在丁某某家中,送给丁某某现金x元。2003年7月,方XX被任命为市房管局第二开发公司经理。

7、2004年1月份一天,河南方正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毕X,为了让丁某某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给予关照,在丁某某办公室送给丁某金x元。2005年2月份,毕某为了让丁某某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给予关照,在丁某某办公室送给丁某金x元。

8、2005年2月份一天,南阳市天晟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明X为能取得经济适用房项目及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得到关照,在丁某某办公室送给丁某金x元。

9、2002年9月份至2006年8月份,南阳市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裴XX、冯XX夫妇为能取得经济适用房项目及感谢丁某某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关照先后七次送给丁某某现金x元和价值9950元的按摩床一张。

(1)2002年9月份一天,南阳市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裴XX、冯XX夫妇在丁某某家中送给丁某某现金x元。

(2)2003年1月份的一天,南阳市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裴XX、冯XX夫妇在丁某某家中送给丁某某现金x元。

(3)2004年1月份一天,南阳市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裴XX、冯XX夫妇在丁某某家中送给丁某某现金x元。

(4)2005年2月份的一天,南阳市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裴XX、冯XX夫妇在丁某某家中送给丁某某现金x元。2006年3、4月份,市纪委在调查市房管局有关问题期间,丁某某迫于压力将此款退还裴XX、冯XX夫妇。

(5)2005年12月份一天,南阳市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裴XX、冯XX夫妇听说丁某某的女儿生小孩,在丁某某家中送给丁某某现金x元。

(6)2006年1月份的一天,南阳市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裴XX、冯XX夫妇在丁某某家中送给丁某某现金x元。

(7)2006年8月份一天,南阳市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裴XX、冯XX夫妇在丁某某家中送给丁某某一台价值9950元的按摩床一张。

(二)关于玩忽职守

1999年10月至2005年3月份,被告人丁某某担任南阳市房管局局长期间,在“车南小区”经济适用房项目申报建设投资计划过程中,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疏于审查,参与签发了宛计投资(2000)X号文件,确认安XX、顾XX擅自更改豫计投资(2000)X号文件批准的“车南小区”2000年内经济适用房计划施工面积1万平方米为10万平方米。参与审批“车南小区”一期、二期工程套用原车南小区的立项文件,享受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造成国家经济损失714.0681万元。

被告人丁某某在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待了收受他人现金及物品x元,在“车南小区”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投资过程中玩忽职守的事实,并全部退出受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证人安XX、吴X、裴XX、张XX、雷XX、方XX、毕X、明X、贾XX、杨XX、冯XX、裴XX、刘XX、王XX、张XX、王XX证言。证实了丁某某受贿的事实及受贿款的去向。证人顾XX、安XX、吴X、姜XX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丁某某的主体身份,及其参与了车南小区一期、二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有关审批,给国家造成损失714.0681万元。南阳市纪委的退赃说明证实丁某某退赃的情况。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就本案向南阳市纪委请示的工作记录。证明丁某某在“双规”期间,主动交待了自己受贿和玩忽职守犯罪问题。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解决职级待遇、调整工作岗位、中层竞争上岗、房地产开发等项工作中,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财物共价值x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且在监管“车南小区”经济适用房制定项目计划、实施建设方案的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受贿数额的辩解,经查:吴X、裴XX、裴XX、冯XX夫妇看望丁某某及其亲属,所送现金超出正常礼金的数额,且均有谋取利益事项。2006年春,南阳市纪委在调查南阳市房管局问题时,丁某某害怕受到牵连,退还张XX、裴XX、冯XX夫妇共计x元。以上款项均应计入犯罪总额,在量刑时可以酌定从轻。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文件的规定,南阳市住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南阳市房管局合署办公,丁某某兼任办公室主任。证人安XX、吴X、姜XX的证言,证实丁某某参与了“车南小区”和“车南小区”一期、二期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审批。从南阳市规划局、南阳市经济适用房开发中心、南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调取车南小区的有关资料,证实“车南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因违法建设给国家造成的城市配套费和人防易地建设费714.0681万元。被告人丁某某在南阳市纪委接到线索,反映其在“车南小区”开发建设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和玩忽职守问题后,于“双规”期间,主动交待自己受贿和玩忽职守犯罪问题,仅就受贿罪认定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辩护人关于丁某某受贿数额及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丁某某认罪态度好,全部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x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八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丁某某刑期自2009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书请

审判员邹新敏

审判员王传伟

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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