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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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某乙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州刑一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隆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花垣县X乡X村X组。因本案于2009年12月6日被花垣县公安局刑事拘某,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某,现押于花垣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艾某某,男,花垣县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4月7日以州检刑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隆某乙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英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隆某乙及其指定辩护人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隆某乙因与被害人麻某秀发生口角争执,心生怒气,随即先后持菜刀、扁担对麻某秀进行加害,并造成被害人麻某秀死亡的危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隆某乙请求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

辩护人认为:1、隆某乙具有自首情节。2、隆某乙亦属于受害者。3、被害人麻某美也存在过错。被告人隆某乙可以酌定从轻、减轻处罚。4、被告人隆某乙不再具有危害社会的能力,又系初犯。请求量刑时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2008年间,被告人隆某乙之子隆某戊在吉首市商校读书期间结识了同在该校读书的被害人麻某秀,经过交往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因恋爱期间麻某秀怀孕,隆某戊与麻某秀便回到隆某乙家中同居,2009年1月间,麻某秀生育一男婴取名隆某乙锋。为让隆某戊和麻某秀按照当地民俗举办婚礼,隆某乙曾带领隆某戊等人多次到麻某秀家提亲,但因双方关于礼嫁钱的数额没有协商一致,麻某秀的家人一直未同意。

2009年4月22日21时许,麻某秀又以礼嫁钱为由,在隆某乙家中与隆某乙发生争吵,并相互辱骂。隆某乙遂心生怒气,并产生了杀害麻某秀的恶念。随即,隆某乙从家中取出菜刀朝麻某秀头部猛砍数刀。隆某乙的女儿隆某丙、妻子龙某丁、儿子隆某戊见状相继上前劝阻,但都被隆某乙推开。隆某乙用菜刀将麻某秀砍倒在地后,又从家中取得一根扁担朝麻某秀头部连续打击数下。随后,隆某乙背着麻某秀将尸体转移至同村龙某志家的地里。事毕,隆某乙回到家中取了几件干净的衣服就潜逃至贵州省松桃、铜仁等地。2009年12月6日,隆某乙主动向花垣县公安局投案。经法医尸体检验查明,被害人麻某秀系头部受锐、钝器打击,致颅脑开放性损伤、脑组织损伤死亡。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报警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本案的案件线索来源。2009年4月23日0时46分,花垣县X村民杨某己军通过电话向花垣县公安局吉卫派出所报案称:2009年4月22日晚上八点钟左右,补抽乡X村民隆某乙在自己家中与其儿媳妇发生争吵,后隆某乙持菜刀将麻某秀砍死。花垣县吉卫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于当日0时50分向花垣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转警。

2、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立案时间。花垣县公安局于2009年4月23日对该案作出立案侦查决定。

3、拘某、拘某通知书:证明隆某乙被拘某的时间以及公安机关向其家属告知的情况。花垣县公安局于2009年12月6日作出对隆某乙的拘某决定,于同年12月6日11时向隆某乙宣布,并于当日送交花垣县看守所羁押。同时,拘某执行机关已在合法期限内向隆某乙的家属进行了告知。

4、隆某乙到案经过:证明隆某乙系主动投案。证据内容:花垣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干警龙某、张赞出具说明称:隆某乙于2009年4月22日晚在其家中将麻某秀杀死后逃离现场,后经过多方努力工作,隆某乙于2009年12月6日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杀死麻某秀的作案经过。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明现场的方位及实地情况。花垣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09年4月23日8时30分至10时15分对本案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并邀请了龙某奇、李丽宾二人现场见证。经勘验检查发现,中心现场位于通向大坳村X组路边的一丘旱土里,在距该丘土北坎南侧0.95米,土坎东角西侧4.9米处有具头西脚东右肩着地侧卧的女尸,死者头顶部有脑组织溢出(尸体勘验情况详见尸体勘验笔录),因当日天下大雨,未发现其他痕迹物证。后对隆某乙房屋进行勘查,该房屋为一坐西朝东的木房,房屋有四间大房,由南向北分别为火坑房、堂某、灶房、偏房,其中火坑房地面为木板结构,堂某、灶房及偏房地面为泥土,四间房间畅通,对该房屋进行勘验检查,在火坑房西侧角有间卧室,卧室东侧2.1米处的火坑房正中为火坑,火坑南侧边上有把菜刀,菜刀有被焚烧过的痕迹,刀刃有部分卷曲,在火坑北边上有两堆被烧着的衣服,在衣服西侧地面上发现有处滩血痕迹,血迹被打扫过,在火坑北侧边距房屋东墙西侧2米处有滩0.73米×1.82米的点状血迹带,在血迹带中发现有三枚血鞋印,血鞋印长0.25米,在火坑房西侧卧室门前的木板上有滩0.66米×0.72米血泊,在卧室门内侧门边及地面的木板上有滩血泊,血泊中有少量毛发。在卧室东墙面外侧及卧室天楼板上有少量喷溅状血迹,血迹喷溅的方向由地面向天楼板。对房屋的灶房进行勘查,在该房间东侧角有一灶台,灶台由南向北有三个灶坑,在南侧的灶坑内发现一扁担插进坑内,在扁担一端发现有少量的血迹。

6、尸体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损伤部位、死亡的原因以及被害人尸表情况。接到报警后,花垣县X组织技术人员,于2009年4月23日8时20分在花垣县X村后山一处对被害人尸体进行了勘验。经勘验发现,被害人头部有十一处创口,顶骨及左颞骨粉碎性骨折,呈开放性骨折。检验结论为,被害人麻某秀死因系头部受锐、钝器打击,致颅脑开放性损伤,脑组织损伤死亡。同时,公安机关在尸体勘验过程中拍摄了照片附卷。

7、提请批准逮某决定书、批准逮某决定书、逮某、逮某通知书:证明隆某乙被依法执行逮某的时间以及公安机关向其家属告知的情况。花垣县公安局于2009年12月7日以隆某乙涉嫌故意杀人罪,向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某。花垣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9日作出批准逮某决定,花垣县公安局于12月10日向隆某乙宣布逮某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隆某乙的家属告知。

8、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证明隆某乙与被害人麻某秀的身份情况与认定的一致。证据内容:户籍证明记录内容为被害人麻某秀的基本身份情况:麻某秀,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湖南省凤凰县X镇X村X组。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记录内容为隆某乙的基本身份情况:隆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湖南省花垣县X乡X村X组。

9、犯罪嫌疑人隆某乙的供述:2009年农历三月二十七(即4月22日)晚上9点多钟,当时我在家里做工夫。我的儿媳麻某秀和我爱人龙某丁及我的女儿隆某丙在火坑边上烤火,麻某秀就讲她家里要十五万元才肯将她嫁到我家里来。我走过去讲家里没有那么多钱,你家里要二、三万我可以去借先给你家,你要那么多我们拿不出来,你在我家里生儿子,你们两个花了我几万元钱,现在哪里有钱给你们。麻某秀听了后,就发脾气,她硬要十五万元钱,我讲没有那么多,她就在火坑边乱骂,讲没有钱你莫想讨老婆,并且还骂我娘,我越听越怄气,见她还在那里骂。我就拿起桌子上面的菜刀,就走到她边上砍她。她当时边走边骂,已经走到她和我儿子睡觉的那间房间的门边上,我追上去对着她的头部就砍了一刀,砍中她的头部,他的头就低了下去,但是人没有倒,我就对着她的头部用刀一阵乱砍,直到她倒地了我才住手没有砍她。她倒地后,我看见她还在喘气,我又拿木棍对着她的头部打了几棍,直到她没喘气了,我伸手发现她没气了,我当时想已经把她杀死了。按照我们那里的风俗把她的尸体放在家里不好,我就背起她的尸体出门,将她的尸体背到外面的一个弯弯边,将尸体丢在龙某明的土里,然后我就回家拿衣服,就跑了。当时我回家拿衣服的时候,我爱人的姐姐龙某革和她爱人杨某己昌已经到我家里了,我什么都没说,拿我的衣服就跑了。

10、证人隆某丙的证言:昨天晚上,我父亲和麻某秀为麻某秀的礼嫁钱相互争吵,麻某秀发脾气骂娘、骂丑话。我父亲听到她骂娘了,就发脾气吼道:你骂娘,我打死你。我父亲是怎样拿到菜刀的我未见。当时我到屋旁边喂猪,听到正屋这边打起来了,我就跑过来,看见父亲站在我弟弟与麻某秀卧房与火房之间的门口,麻某秀在卧房内挨着门口处,她蹲着,双手护着头,我父亲用菜刀对麻某秀的头上乱砍,麻某秀头上流了好多血,我弟弟在劝我父亲莫砍了,但拉不住并且被我父亲一脚踢开了。我也上前劝,也拉不开我父亲,我母亲也没有劝住我父亲。我弟弟见劝不住,便跑出来喊人去了。我父亲将麻某秀砍了一阵后,不知砍了多少下,她头上流了很多血,人都快死了,我父亲又把她拉到火房的火坑边,我父亲到堂某取了一根扁担,又用扁担打麻某秀的头上,也是一顿乱打,我父亲当时什么话都没有讲。打完以后,又很快的将麻某秀抱到肩膀上,扛在肩上走出去了。我也不知道我父亲要把麻某秀扛到哪里去。过了约二十来分钟,我父亲走回来了,他在家里换了衣服,又用毛巾将火房及卧房里的血迹擦了一遍,将毛巾和他自己沾血迹的衣服扔到火坑里烧了,将菜刀和凡是沾有血的衣服都烧了。之后,我父亲给我和我妈讲:我去自首,不连累你们。

11、证人龙某丁的证言:昨天(2009年4月22日)晚上七八点钟,麻某秀和我讲她嫁过来的话她父母要20万的礼金,但麻某秀自己讲要15万元礼金。我当时想到都有孙子了,为了小孩着想,我就答应了麻某秀要求。我老公隆某乙听到后,很气愤的讲:我一辈子都赔不起15万块钱。然后,隆某乙就和麻某秀两人在房里吵起来,吵的很凶,骂的话很难听。当时我女儿隆某丙,我儿子隆某戊都在场,我和隆某丙听不下去隆某乙和麻某秀之间的争吵,就抱小孩出门了,站到屋外。隆某戊也进屋睡觉了。他们两个在屋里吵了一个小时左右,大概内容就是为了礼金的事,反正是一个骂一个,后来听他们两个吵的声音越来越大,我就赶快进屋,一进屋就看到隆某乙右手拿着菜刀在进里屋的门边砍麻某秀的头部,猛砍猛砍的,当时隆某戊在旁边拉隆某乙,我和隆某乙香也赶快上去拉隆某乙,但却都被隆某乙甩开,隆某戊就跑出去喊我姐龙某庚,隆某乙还在继续砍麻某秀头部,麻某秀被砍到后,隆某乙就从屋里门边把麻某秀拖到火坑边,然后就跑到灶门口边拿了一根扁担继续打麻某秀的头部,猛打猛打的。当时我都吓呆了。隆某乙确定麻某秀已经死亡后,就背着麻某秀的尸体往屋后山上去了,我和隆某乙香也不敢追上去。大约过了半个多小时,隆某戊和我姐龙某庚还有杨某己军、杨某己昌来了,隆某戊就问我隆某乙、麻某秀到哪里去了,我就讲隆某乙把麻某秀打死了,并背着麻某秀的尸体往后山上走了。隆某戊当时就跑出去,也不知道跑到哪里去了。一会儿,隆某乙也回来了。龙某庚就问他麻某秀死了没有,如果没有死就打120,隆某乙就讲:肯定死了,我打死的,我赔命。然后隆某乙就换了身上的衣服,并用脏衣服把火坑边的血迹擦了,并把换的衣服和菜刀甩到火坑里烧。之后隆某乙讲去报案去自首,就出门了。

12、证人隆某戊的证言:我在吉首商校读书的时候,认识了我凤凰山江镇的同学麻某秀,我们俩个谈恋爱并且有了孩子。但是麻某秀家人不同意我们两个结婚,并且索要高价的礼嫁钱,我父亲隆某乙先后跑了三次到麻某秀家中提亲,都遭到麻某秀家人的拒绝。后来麻某秀家人就叫她回到凤凰三江家中,不准她过来了。大约4月18日左右(具体时间我既不清了),因为麻某秀也想念自己的孩子,她就打电话喊我去凤凰接她,我一个人不敢去,就喊我哥杨某己一起到凤凰把她接到补抽家中照顾孩子。4月22日晚上大约七八点钟的样子,我和麻某秀、我母亲龙某丁、姐姐隆某乙香几个人在家中。麻某秀就和我母亲提起了礼嫁钱的事情,我当时一听到礼嫁钱的事情就心里不舒服,于是就一个人先到我房间里面睡觉去了。麻某秀就和我妈说:我哥无论如何都要十五万礼嫁钱。我妈随后答应讲:那我想办法去贷款找这笔钱。之后,我就听到我父亲隆某乙的声音,当时很生气说:我们都是农村的,哪找得到那么多钱,一年收入都没上一万块钱,我做一辈子都找不到那么多钱。麻某秀就和我父亲吵起来了。她骂我父亲,还骂娘。我当时也快睡着了,迷迷糊糊听的也不是很清楚。突然,麻某秀就跑到房间里面来喊我说:你父亲要打我。之后,我父亲就冲到我睡觉的房间里面来打麻某秀,我就赶快起床,一把抱住我父亲,想要他别打我孩子的母亲。但是,我父亲力气比我大得多,他一脚就把我踢到衣柜那边去了。我爬起来心里害怕,也不敢再去劝我父亲,就赶快跑到我大哥杨某己家中去,喊杨某己来劝我父亲。喊了杨某己之后,我们两个一起到我家,当我回家时,我父亲、麻某秀都不见了,只看见我母亲龙某丁一个人在家里。我当时又害怕又伤心,就一个人跑出去了,到外面山洞睡了一晚,后来也就一直没有回家。直到前几天我回到家里,之后我就来公安局了。

13、证人杨某己证言:当晚隆某戊到我屋来喊我,讲隆某乙要杀麻某秀,我和隆某戊两个就先到了他家,进了他家后,我看见隆某戊的姐姐和妈妈在屋里,隆某乙和麻某秀当时不在家里,堂某的中间有一滩血,上面还有用水冲过的痕迹,我问隆某戊的妈妈龙某丁是怎么回事。龙某丁讲隆某乙把麻某秀杀了,把麻某秀的尸体背了出去,现在也不知道到哪里去了。之后我的父母和隆某乙的二哥隆某乙珍也来了。过了五分钟左右,隆某乙回来了,我看见隆某乙一身是血,隆某乙进房换了套衣服,把换下来的那套血衣扔在堂某的火坑里烧。我问隆某乙:人背到哪里去了,死了没有,没死的话就马上抢救。隆某乙讲:我故意杀她的,怎么可能不死。后来隆某乙和隆某乙珍讲了会儿话,我也没有听清楚他们讲些什。过了几分钟,隆某乙讲他好象听到警车来了,还讲他杀人了他自己去自首抵命去,说着就跑了出去。隆某戊拿了根扁担追了出去,我和我父母还有隆某乙珍在他家等了两个多小时也没见隆某戊父子回来,之后就打110报警了。

14、证人龙某庚的证言:2009年4月22日晚上八九钟,我和我儿子杨某己军到屋里看电视,突然我妹龙某丁的儿子隆某戊就到我家来了,隆某戊到我家后,就喊我:二姨,我父亲到打我孩子的母亲。我开始听后讲没什么事的。隆某戊又给我讲,他父亲隆某乙是用刀子砍了。我听后觉得事情不对,于是我喊我儿子杨某己军快去,我也跟着和我爱人杨某己昌一起就往隆某乙家赶去。到了隆某乙家后,我看见我妹龙某丁和她女儿隆某丙站到门口那哭,我就问龙某丁人现在到哪。是吃药的还是杀死的。龙某丁就给我讲是隆某乙杀死的,人现在被隆某乙背出去了,背到哪里也不知道。同时我还看了屋的四周,在进屋的楼板上,和大门旁边有好多水。我到楼板上看到楼板上和两把凳子上有血。我们到了隆某乙家没有多久,隆某乙就从外面回来了,全身都被血染红了,隆某乙回来之后,我就问他为什么要杀自己的儿媳。隆某乙讲他儿媳礼嫁钱要15万元,他气老火了,要这么多钱,我一辈子都找不到这么多钱,他又讲我杀人我抵命,我就对他将你杀人你去报案。隆某乙就给我们讲喊我们在家,他去报案。这样隆某乙就把他身上的血衣都解下来了。解衣服后,他又到他家水缸边用水把他身上的血都洗后,又换了一套衣服,之后就跑出去了。去哪里我也不知道。过了段时间,我见公安局还没来人,我怕隆某乙没有去报警,我就喊我儿子杨某己军打了110报警了。

15、证人杨某辛的证言:证据内容为证人杨某辛证实隆某乙平时在村中没有做过违法犯罪的事,和村民相处也很好,人也很勤劳也肯帮助人,但是对待自己的家人脾气暴躁。其同时还证实了隆某戊与麻某秀恋爱生子的经过,以及两家人因为礼嫁钱没有协商一致,从而隆某戊与麻某秀没有结婚。

16、证人麻某某的证言。证人麻某某系被害人麻某秀的父亲。

证人麻某某在证言中主要陈述了隆某戊与麻某秀恋爱的过程,以及麻某秀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是定案的可靠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隆某乙因与被害人麻某秀发生口角争执,心生怒气,随即先后持菜刀、扁担对麻某秀进行加害,并造成被害人麻某秀死亡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隆某乙首选被害人麻某秀的要害部位即头部实施连续暴力砍击,在砍到麻某秀后,隆某乙处于激愤又使用扁担多次打击麻某秀的头部,隆某乙实施加害行为之后,直接采取了抛尸行为,然后潜逃,情节严重。但本案起因属于家庭内部矛盾引起,因结婚彩礼媳妇麻某秀与公公隆某乙吵架,被害人亦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隆某乙作案8个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接受审理和裁判,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解理由成立。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隆某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龙某

审判员唐云峰

审判员张宇开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艾某高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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