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女。
委托代理人肖雯,上海市袁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男。
委托代理人邬晓嫣,上海市一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晓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肖雯、被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邬晓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虚荣心极强,稍不满意就动手砸家具,常酗酒闹事,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朱××辩称,双方并非草率结婚,婚后虽有小口角,但双方感情一直不错,被告一直在调和,双方所生孩子也由被告父母照料,夫妻感情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7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朱×豪。婚后夫妻关系尚可,为琐事有些口角,2007年10月双方发生口角,原告携子离家,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现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致夫妻关系有隙,希望双方念及以往的夫妻情份,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夫妻重归于好还是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陈×要求与被告朱××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晓茜
书记员项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