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郑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军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分公司经理。
案由: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非诉审查)。
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0年4月21日作出的南环罚字[2010]X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该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承建的位于南郑县大河坎的“蜀汉美郡”A1#、A3#、A7#楼,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而于2010年3月24日22时以后擅自夜间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遂依照该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五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南环罚字(2010)X号行政处罚决定并无明显违法情形,是合法的行政行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亦未自动履行,应准予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南郑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南环罚字(2010)X号行
政处罚决定准许强制执行。
本案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审判长:戚晓军
审判员:詹新平
审判员:崔全贵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