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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章XX诉被告金X相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金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金X拆除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主卧屋顶露台上的玻璃棚(已执行完毕);

二、被告金X应于2010年11月27日之前修复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主卧屋顶露台地面渗漏,恢复地面原状;

三、被告金X应于2010年10月10日之前支付原告章XX经济补偿款人民币2,000元;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主卧屋顶、墙面、卫生间因渗漏造成的损坏由原告自行修复;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章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9月27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仲徐惠

书记员杨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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