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某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文盲,无业,现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邹某某,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关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初中文化,无业,现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某、关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以要求被告人耿某某、关某某与暴核心、夏思慧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经审查一并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丽艳、代理检察员赵海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某及其辩护人邹某某,被告人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耿某某、关某某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经本院准许并撤诉。现已审理终结。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10月27日19时许,被害人王某某给夏思慧(另案处理)打电话,引起夏思慧不满,遂打电话给被告人耿某某并告知此事,被告人耿某某找来被告人关某某、暴核心、(另案处理)、何某某(案发时未满14周岁)到鞍山市铁东区华世博际x房间内,将被害人王某某拽到华世博际门外,被告人耿某某用匕首将王某某大腿扎伤,强行将其拽上一出租车至立山区北出口胜利北路附近,下车后被告人耿某某用匕首砍被害人王某某头部和手部,暴核心、关某某、何某某用拳脚殴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右侧鼻骨骨折,左大腿刀刺伤,右手中、环、小指伸肌腱断裂,经鞍山市立山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右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左大腿刀刺伤,构成轻微伤;右手指肌腱断裂,构成轻伤。经鞍山市公安某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王某某鼻部损伤为十级伤残。公诉机关某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某为,被告人耿某某、关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两处轻伤、一处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耿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某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耿某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被告人耿某某协助公安某关某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3、被告人耿某某受他人指使而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综上,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关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某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7日19时许,被害人王某某给夏思慧打电话,引起夏思慧的不满,夏思慧打电话将此事告知被告人耿某某,并指使被告人耿某某殴打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耿某某找到被告人关某某、暴核心(另案处理)、何某某(案发时未满14周岁)到鞍山市铁东区华世博际俱乐部,被告人耿某某、关某某与暴核心到俱乐部X房间,将被害人王某某拽至华世博际门外,四人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耿某某用匕首将被害人王某某大腿扎伤,并强行将被害人王某某拽上出租车带至(略)胜利北路北出口附近。下车后,被告人关某某与暴核心、何某某用拳脚殴打被害人王某某身体及头部,被告人耿某某用匕首砍被害人王某某头部、手部,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右侧鼻骨骨折,左大腿刀刺伤,右手中、环、小指伸肌腱断裂。经鞍山市立山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右侧鼻骨骨折,属轻伤;左大腿刀刺伤,属轻微伤;右手指肌腱断裂,属轻伤。经鞍山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王某某鼻部损伤评为十级伤残。
2009年10月29日8时许,被害人母亲高亚波到鞍山市公安某铁东分局胜利派出所报案。2010年1月20日,公安某员在被告人耿某某家中将耿某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耿某某主动带领公安某员到被告人关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庭审前,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撤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10月27日19时许,其与李某,邵某到华世博际x房间唱歌,当时其想请女同学夏思慧来唱歌,就给她打电话,她没接电话,后来有个女的用夏思慧的电话回话,让其等会再打电话,并问其在什么地方,要来找其。一会儿,有三个男的到华世博际x房间找其,并动手打了其两记耳光。拽其头发将其拽下楼。在KTV门前他们要拽其上出租车,其反抗,其中一个皮肤较黑的男的用一把40多公分长的匕首扎了其左屁股两刀,将其拽上出租车。车里还有一个男的,共四人。在车上,他们说要其等会打电话就等会打电话,要不就没这事了,皮肤较白的人还打其脸。他们将其押到立山北出口一个偏僻地方,把其拽下车,这四人继续用拳脚打其头部和全身,皮肤黑的那小子用刀砍其头部,其用右手挡住,刀就砍在右手上,砍了好几下,并警告其不要给夏思慧打电话了。砍完后他们就跑了。皮肤黑的小子报名叫如意,说是夏思慧的男友,警告其不要骚扰夏思慧。
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10月27日19时许,其与邵某、王某某在华世博际x房间唱歌。王某某出去一会,进来三个男的找王某某,这时王某某就回来了。那三个男让王某某下楼把话说清楚,王某某不下楼,一个小子就动手打了王某某记耳光,王某某被他们拽下楼,其也跟下去。在KTV门前,他们要王某某上出租车,王某某不上,一个叫卢义(耿某某)的拿出一40公分长的匕首要扎王某某,王某某就蹲地上了。这时,他们几人都动手打王某某,并将他拽上车。后来其给王某某打电话,王某某说在立山北出口被他们打了,其与邵某打出租车找到王某某将其送到医院。
打王某某的四个人,其认识三人,都是网上认识的。拿刀的叫如意(耿某某),上楼三人中有一个叫暴核心,在KTV楼下等他们的人叫何某猛(何某某)。
3.证人邵某证言:证实2009年10月27日19时许,其与李某(李某宇)在华世博际x房间唱歌,这时进来三个男的找王某某,王某某从外面进来,这三个男的就要王某某下楼,其中一个人打了王某某一记耳光,王某某就被他们拽下楼。当时其忙着结账没跟下去,等其下去时他们打车走了。后来李某(李某宇)给王某某打电话,王某某说在立山北出口被人打了,其与李某(李某宇)打出租车找到王某某将他送到医院。
4.证人安某证言:证实2009年10月27日18时许,夏思慧给其打电话,要其男友关某某的电话。次日10时许,其男友关某某告诉其:昨天晚上夏思慧找耿某某,耿某某找关某某等人去办点事,具体办什么事没说,关某某就跟着去了。去了之后,耿某某要打王某某,关某某就拦了王某某一下,让王某某走,别和耿某某打起来,但没拦住,耿某某就把王某某给打了。打完之后,强行将王某某拉上出租车,带到立山区沙河北出口,又打了一顿。何某(何某某)和关某某没有动手,暴贺欣(暴核心)往天一的鼻子上踹了好几脚,并让王某某跪下。耿某某拿刀扎了王某某几刀。打完之后把王某某扔下就走了。
5.证人何某某证言:证实其别名何X,其与耿某某、关某某、暴核心四人参与打仗。打王某某是因为他骚扰耿某某的对象夏思慧。案发当时,耿某某和夏思慧没有在一起,事后耿某某对其几人说,夏思慧给耿某某打电话说被王某某骚扰,夏思慧很生气,让耿某某带人去打王某某,耿某某又找到其几人。
2009年10月27日19时许,其与关某某在网吧上网,耿某某和暴核心找到其二人,一起打车到华世博际俱乐部,其在俱乐部对面等着,他们三人上楼,一会他们把王某某带下楼,把王某某弄上车。耿某某拿着一把刀,在车上暴核心一边问王某某还撩夏思慧不,一边用拳头打王某某的脸。到北出口下车后,耿某某、暴核心又过来打王某某,耿某某用一把50多公分长的匕首砍王某某的手,暴核心用脚踹王某某的脸,然后其四人打车回西简易了。
6、被告人耿某某(2010年1月20日)的供述:证实2009年10月27日19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华世博际KTV门口和立山北出口一个道口,其与暴核心、何某、关某某打了王某某。其用一把匕首扎的王某某,扎完人后,就把匕首扔了,具体扔什么地方想不起来了。
2009年10月27日晚,其接到夏思慧的电话,说王某某总打电话骚扰她,要跟她处对象,夏思慧让其去打王某某,并告诉其王某某在华世博际x房间。其找到暴核心、何某、关某某打出租车到华世博际,何某在出租车里没有出来,其他三人上楼到x房间找王某某让他下楼,王某某不下楼,关某某就动手打了他两下。王某某没办法就下楼了,到了KTV门口后,其让王某某上出租车,他不上,其与暴核心、关某某就动手打他,其将随身带的匕首拿出来,扎了王某某大腿两下,并把王某某拽上出租车。在立山北出口的一个道口下车后,其几人继续打王某某,其与关某某、暴核心都动手打了,何某站在边上没有动手。关某某、暴核心用拳脚打的,打在王某某的头和身上。其用匕首砍他头和手,打完后其几人就跑了。
当时夏思慧给其打电话,没有具体挑明说,她的意思很明显就是要其去打王某某,要不然她不能告诉其王某某的房间号。当天晚上22时许,打完人后,夏思慧找到其,问其是怎么干的,其说把那小子打了,她恩了一声没说话。
被告人耿某某(2010年1月22日)的供述:证实是夏思慧说王某某老打电话骚扰她,现在王某某在华世博际x房间,要其去找他,意思很明显就是要打他。
7.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10月27日19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华世博际KTV歌厅门前和北出口的一个道口其与耿某某、何某、暴核心四人将王某某给打了。其不认识王某某,是后来听夏思慧说他叫王某么一。
2009年10月27日晚,其接到夏思慧的电话,称她以前的对象总打电话骚扰她,让其找耿某某一起到华世博际某房间去打那小子,但其没找耿某某。后来,耿某某、暴核心到网吧,找其与何某,让其去华世博际帮忙打那小子,其同意了。其四人就打出租车到华世博际楼下,当时耿某某、暴核心都带着刀,暴核心带的刀长,就让何某拿着,何某拿刀在华世博际对面马路的等其三人,其三人上楼找那小子。其三人让那小子下楼,那小子不下楼,其动手打了那小子一记耳光,耿某某把匕首亮出来,那小子害怕就跟其三人下楼了。到楼下后,其几人让那小子上出租车,那小子不上车,其四人就动手打他,耿某某用匕首扎那小子腿两下,那小子就蹲下了,其几人把他拽上出租车。在车上暴核心动手打那小子脸部几下,耿某某要拿刀扎他,被其拦住了。在立山北一个道口下车后,其几人一边骂那小子一边用拳脚打他头部和身上,打完后,何某和暴核心让他跪下。那小子跪下后,耿某某用匕首砍了那小子头部和手上几下,并警告那小子以后不要骚扰夏思慧。然后其几人就跑了。
8.同案犯暴核心的供述:证实2009年10月27日晚,耿某某找其跟他出去一趟,其二人一起到网吧找的关某宝和何某。其几人打出租车到华世博际,在车上大家没有说话,耿某某挺生气,其没敢问他,猜想是去打仗,但不知去打谁,事后耿某某告诉其是夏思慧给耿某某打电话要他去打人的。
下车后,其发现何某带了一把长刀,耿某某让何某在华世博际KTV楼下等着,其三人到华世博际KTV楼上的一个包间找王某某。耿某某拽王某某头发要他下楼,王某某不下,关某某过来打了那小子一记耳光,将那小子拽下楼。在KTV门前,耿某某让那小子上车,那小子不上,其与关某某、何某就用拳脚打那小子,其打那小子脸部好几拳,还踢他身上几脚。那小子还不上车,耿某某用一把匕首扎了那小子腿上两刀,扎完后那小子被关某某拽上车。拽那小子进车门时其打了那小子脑袋一下,后来在车里耿某某要拿刀扎那小子,被关某某拦住了。出租车到北出口后,其几人将那小子拽下车,关某某与何某开始打那小子,关某某一脚将那小子踢倒,耿某某、关某某、何某也对那小子拳打脚踢,后来何某让那小子跪下,要那小子给耿某某认错,那小子跪下后,耿某某用他拿的匕首砍那小子头部,那小子用手挡,刀砍在手上出血了,打完后其几人就跑了。
9.同案犯夏思慧的供述:证实2009年10月27日晚,王某某给其打好几次电话要与其处对象,其朋友安某接电话与王某某在电话里骂起来,并问王某某在哪然后,安某给关某某打电话找耿某某,其也让关某某找到耿某某后,让耿某某给其打电话。后来,安某通过别的电话找到耿某某,她对耿某某说了王某某纠缠其的事,其也把这件事告诉了耿某某,然后其把电话给安某,其就进屋了,不知安某与耿某某在电话里说了什么。其没让耿某某、关某某去打王某某。第二天凌晨,其找到耿某某,得知耿某某、关某某、暴核心、何某四人将王某某打了。
10.鞍山市立山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009年11月16日):记载王某某右侧鼻骨骨折,属轻伤;左大腿刀刺伤,属轻微伤。
11.鞍山市立山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010年2月4日):记载王某某右手指肌腱断裂,属轻伤。
12.鞍山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记载王某某鼻部损伤评为十级伤残,右手损伤及左大腿损伤目前不构成够等级的伤残。
13.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记载本案系被害人母亲报案,被告人暴核心、夏思慧系抓获归案。
14.辨认笔录:记载耿某某辨认出立山区X路其四人殴打被害人的现场。
上述证据,经公诉人当庭举示、并经质证,各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应认定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某控的被告人耿某某、关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某被告人耿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耿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某关某获同案犯关某某,应认定为立功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关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耿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耿某某召集他人殴打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某关某获同案犯关某某,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耿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1日至2011年4月20日止。)
二、被告人关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1日至2011年1月20日止。)
审判长徐飞
人民陪审员李某梅
人民陪审员任小云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