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范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戴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戴某甲诉被告刘某某、范某某、屈某某、戴某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刘某某、范某某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受理,其理由是四个被告居住在衡阳市雁峰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范某某户籍所在地均在衡南县人民法院管辖内,且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异议理由,故其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刘某某、范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宁建辉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罗积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