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汪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申请执行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薛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现住西安市X村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薛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现住西安市X村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X。
法定代理人薛XX,身份情况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XX、李某乙与被执行人薛XX、薛XX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汪XX、李某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4498.5元。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薛XX、薛XX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昆
执行员朱江平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