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西安市X区XX座XX号楼XX单元XX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田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西安市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徐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西安市X村,系田X之妻,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XX与被执行人田X、徐XX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田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1年8月份至2012年2月份的赡养费,执行标的为21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田X、徐XX已将2011年8月份至2012年2月份的赡养费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未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朱江平
执行员王昆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