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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公司与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濮中法民一终字第0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略。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上诉人濮阳市**公司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08)濮民初字第(2008)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濮阳市**公司支付胡**x元,调解书送达时支付6500元,2009年3月31日前支付6500元;

二、胡**对濮劳仲案字(2008)**号仲裁调解书中的款项不再向濮阳市**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三、濮阳市**公司不再对本案中起诉的事项向胡**主张任何权利;

四、濮阳市**公司与胡**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均互不追究。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均由濮阳市**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凌燕

代理审判员王瑞峰

代理审判员吕冰

二OO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焦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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