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以再给被告一个机会和看在孩子的份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
审判长赵某燕
代理审判员杨卫东
代理审判员邬宇燕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温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