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某
原审被告许某某
上诉人郝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段某某、原审被告许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郝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缴上诉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文超
审判员邓湘宁
审判员张永增
二ΟΟ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