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男。
被告于某(又名于X),男。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1日,7月6日,8月24日,被告于某将其承包经营的六方塔、益字垭的林地(共94亩)以人民币16000元转让给原告朱某,并签订《荒山购买合同》。此后,被告以转让费偏少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并引发纠纷。2009年2月,原、被告双方经慈利县X村委会主持调解。不久,被告反悔,不按调解协议履行。2012年5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转让费并支付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朱某与被告于某六方塔、益字垭两处的土地转让经营权合同;
二、被告于某返还原告朱某土地转让费人民币16000元,另被告于某赔偿原告朱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本调解书送达时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春云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