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因故意伤害犯罪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8)雁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本案被害人曾芝福的伤残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轻伤;另一被害人王方凤的法医鉴定存在造假,要求重新对曾芝福、王方凤的伤情进行鉴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查明,该案发生后,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湘江派出所于2008年6月6日委托衡阳市X区公安分局对被害人曾芝福、王方凤的伤情进行鉴定,其结果均为轻伤。同年6月30日曾芝福、王方凤委托衡阳市云集司法鉴定所对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曾芝福损伤程度为轻伤,致残程度核定为“工伤”玖级;王方凤损伤程度为轻伤,致残程度核定为“工伤”拾级。同年9月22日,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委托衡阳市仁济司法鉴定中心对曾芝福、王方凤的伤情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结果:曾芝福损伤程度为轻伤,综合评定为玖级伤残;王方凤损伤程度为轻伤,评定为拾级伤残。你对上述鉴定均拒绝签字,原审庭审时提出异议,但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对于被害人曾芝福、王方凤的伤情鉴定,有衡阳市中心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相关病历、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的《法医意见书》、衡阳市云集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书》、衡阳市仁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均证实了被害人曾芝福、王方凤的损伤程度和伤残等级,这些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你没有证据证明上述鉴定存在程序违法、造假及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故你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希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