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联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
上诉人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某某、大连联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丹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准予其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易敏
代理审判员陈洪军
代理审判员马越飞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