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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彭某某、大连联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辽民三终字第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联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

上诉人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某某、大连联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丹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准予其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易敏

代理审判员陈洪军

代理审判员马越飞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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