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张某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350元。
审判员汤国荣
书记员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