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
被告程某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沈某与被告程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之女程某随原告沈某共同生活,被告程某自2010年9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
三、在被告处某路X弄X号X室内财产(长虹x型号彩电一台、松下分体空调两台、西门子冰箱一台、西门子滚筒式洗衣机一台)归被告程某所有,被告程某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原告沈某财产折价款人民币1800元;
四、在被告程某名下的资金及股票余额归被告程某所有,被告程某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原告沈某折价款人民币x元;
五、在原告沈某处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东风雪铁龙,牌照号为沪x归被告程某所有,原告沈某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辆车交付被告程某,被告程某给付原告沈某车辆折价款人民币x元;
六、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