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24岁。
被告雷某某,男,30岁。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6月11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育长女盈盈。因婚前了解少,婚后双方常因琐事争吵,加之被告亲属对原告殴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特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婚前原、被告了解时间较长,婚后感情较好。但原告坚持离婚,我同意,孩子由我抚养,不让对方支付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09年8月原告在家中与被告父亲发生纠纷,被告没有回来作调停,导致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被告婚后于2008上10月26日生育长女盈盈,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的个人财产已拉回娘家,双方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庭审过程中原告放弃子女抚养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双方在一块生活时间较少,加之原告与被告家庭发生矛盾未得以妥善解决,导致二人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了子女抚养的请求,被告放弃了对抚养费的请求,双方均对各自的民事权利作出了处分,本院准许。双方婚生长女由被告抚养,原告不负担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盈盈由被告雷某某抚养,原告不负担抚养费。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平
审判员谷卫学
审判员张征
二0一0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许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