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有某。
法定代表人邵XX。
委托代理人陈XX。
被告唐XX。
被告周XX。
被告唐XX。
被告黄XX。
被告谭XX。
被告刘XX。
被告刘XX。
被告谭XX。
被告杨XX。
被告马XX。
被告谢XX。
被告欧XX。
被告曹XX。
被告孙XX。
被告李XX。
被告陈XX。
被告赵XX。
被告李XX。
被告黄XX。
被告宁XX。
被告陈XX。
被告郭XX。
被告谢XX。
被告邓XX。
被告李XX。
被告何XX。
被告袁XX。
被告谢XX。
被告许XX。
被告马XX。
被告代XX。
被告邓XX。
被告罗XX。
被告刘XX。
被告陈XX。
被告何XX。
被告李XX。
被告刘XX。
被告庞XX。
被告李XX。
被告欧XX。
被告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有某诉被告唐XX等42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有某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唐XX等42人托管于某鱼江东路社区的建房集资款11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XX有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唐XX等42人托管于某鱼江东路社区的建房集资款11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治权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郑国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