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被告人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以湘衡蒸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被告人胡某某曾因伪造一枚“衡阳市卫生学校”印章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08年,被告人胡某某又从事伪造印章的违法活动,2009年4月16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胡某某居住房屋内查获了伪造的大量印章。被伪造印章的单位名称具体有:“衡阳市房地产管理局”、“衡阳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衡阳市国土资源局”、“衡阳市第五中学”、“衡阳市第二中学”、“衡阳市第六中学”、“衡阳市医学院”、“衡阳医学院学生工作部”、“湖南省衡阳县第二中学”、“衡阳市国土测量队”、“衡阳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中国共产党南华大学委员会学生工作部”、“南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衡阳市房地产测绘中心”、“衡阳师范学院”、“衡阳市中等专科职业技术学校”、“衡阳师范学院”、“衡阳市房屋产权登记专用章”、“衡阳市蒸湘区民政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财务中心现金付讫”、“南华大学”、“南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衡阳县社会保障局再就业优惠证专用章”、“衡阳县X镇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衡阳县计划生育局生育指标专用章”、“衡南县中等专科职业技术学院”、“衡南县成人中等专科学院”、“衡阳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衡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衡阳市兴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等印章。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侵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秀犯有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拘役四个月。(拘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5日起至2010年10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易善凯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杨柳衡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