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国强,湘乡市月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艺军,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上半年相识、恋爱,1997年9月10日依俗举行婚礼,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袁某,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婚后,原、被告的感情勉强维持至2000年底,因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整日沉迷于赌钱打牌,原告多次苦心劝阻未果,故双方经常因生计发生争吵。原告于2003年开始外出打工,2004年正式分居生活。期间,当地村委及亲属多次协调未能和好,2007年上半年原、被告协议离婚未果。总之,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达六年,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袁某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小孩,原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上半年相识,1997年8月4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10日依俗举行婚礼。1997年农历9月20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袁某,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婚后,原、被告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曾协议离婚未果,现在夫妻已分居生活达六年多时间。
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原、被告均称欠有债务,但未向法庭出示证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廖某某与被告袁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袁某由被告抚养,原告享有探望权;
三、原告于2010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人民币x元给被告作为小孩的抚养费。
四、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负责偿还。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嘉伟
二O一O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曹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