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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某,男,56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艾子贵,永州市冷水滩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曾某某,男,32岁,汉族。

本院于2010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某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颜劲松担任记录。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邓某某诉称:被告曾某某分别于2006年11月11日、2007年6月6日、2007年7月31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1600元、3000余元,共计借款

x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被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曾某某辩称:我同意付款。经查明:被告曾某某分别于2006年11月11日、2007年6月6日向原告邓某某借款5000元、1600元,双方对此二笔借款均未经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此二笔借款经原告邓某某催收未果。另查明,被告曾某某因发生车祸受伤于2007年7月25日至31日在永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邓某某为其垫付医药费3029.72元,此医药费日后被告未偿付给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曾某某在本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自愿一次性向原告邓某某支付欠款x元;

二、被告曾某某在该30日内,不得将其位于冷水滩区凤凰园梧桐西路产权证号为永政房字第x号的房产转让、出卖、赠与。在该30日期满,被告曾某某未履行第一项调解内容,法院将依法冻结该房产;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曾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某华

二O一0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颜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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