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某,男,31岁,汉族。
被告邓某某,女,29岁,汉族。
本院于2010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某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颜劲松担任记录。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曾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同年5月1日在冷水滩区X乡政府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男孩曾××,在2008年购买凤凰园梧桐西路一套住宅。由于被告经常与原告及父母互相殴打,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并且被告不履行抚养小孩的义务,无端猜疑原告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曾某善由原告抚养成年,不需被告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共同债务由原告承担。被告邓某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经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5月1日在冷水滩区X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一般。被告邓某某于2004年6月13日婚生一男孩,取名曾××。自婚生子曾××出生后,双方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以致完全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曾某某提出与被告邓某某离婚,被告邓某某表示同意,本院依法准许;
二、婚生子曾××随原告曾某某生活至成年,原告曾某某自愿承担其全部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
三、被告邓某某享有探望婚生子曾××的权利,原告曾某某予以协助;
四、共同财产位于冷水滩区凤凰园梧桐西路产权证号为永政房字第x号面积为126.16平方米房屋归原告曾某某所有,原告曾某某在本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补偿被告邓某某3万元,共同债务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五、上述第四项之房屋原告曾某某在该30日内,不得转让、出卖、赠与。在该30日期满,原告曾某某未给付约定的补偿款3万元,法院将依法冻结该房产;
六、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七、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某华
二O一0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颜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