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奉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奉某某诉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奉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潘莉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曹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