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湘乡市X路办事处工贸新区广场。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甲,湘乡市X镇桃林信用社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贺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贺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育君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曹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