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福强,湘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米庆方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唐文乐、人民陪审员刘伏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贺姗担任记录。双方当事人及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2年9月15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龙某,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龙某,2006年农历8月25日生一女孩,取名龙某。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10年3月21日协议离婚,并写有协议书。至此,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龙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要求直接抚养小孩龙某、龙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9月1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龙某,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龙某,2006年农历8月25日生一女孩,取名龙某。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10年3月21日协议离婚,并写有书面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龙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小孩龙某、龙某由被告龙某某直接抚养,龙某由原告王某某直接抚养。双方对由对方直接抚养的小孩享有探望权,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事项。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米庆方
代理审判员唐文乐
人民陪审员刘伏华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贺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