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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被告某公司。

被告吴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某公司、吴某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陈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陆青

书记员书记员李夏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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