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某,女,40岁。
被告黄某,男,44岁。
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桂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雄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3月6日在原祁阳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6年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黄某、黄某某由被告抚养。被告辩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
经审理查明,1994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3月6日在原祁阳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6年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桂某与被告黄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黄某、黄某某由被告黄某抚养。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桂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雄英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蒋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