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村。
委托代理人孙某X,系原告之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
被告刘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村。
原告孙某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晓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被告对其不关心,不操持家务,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分居已七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10000元。
被告刘XX辩称:其关心照顾原告,为家庭付出很多,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前婚育有两女,被告前婚育有一子一女,均已自立。双方婚初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再婚已逾十年,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依法不予准许。双方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应互相关心,互相扶持,共同努力建设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何晓丽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千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