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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江联海运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中远物流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海事法院

原告上海江联海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跃生,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淑卿,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中远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t,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江联海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盐城中远物流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盐城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江联海运有限公司支付船舶滞期费人民币230,000元;

二、被告盐城中远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协议第一项的付款义务,则向原告上海江联海运有限公司支付其起诉时请求的滞期费人民币375,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46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123元,原告上海江联海运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四、原、被告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倪gn

书记员李海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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