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路X号华豪丽都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波,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开发区X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与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37元,减半收取4218.5元,由原告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郝鹏举
二O一O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