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河南省商丘油脂化学厂(以下简称油脂厂)与被上诉人河南星火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商丘油脂化学厂。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东南门。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臣,河南六方(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星火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开发区X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洪民,河南旷奇(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河南省商丘油脂化学厂(以下简称油脂厂)与被上诉人河南星火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星火公司于2008年5月10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油脂厂返还星火公司价值755.4万元的财产,如因灭失、毁损等原因不能返还的,按不能返还部分财产的实际价值赔偿损失;2、判令油脂厂赔偿因占用财产给星火公司造成的损失。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8)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油脂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油脂厂的法定代表人程某某、委托代理人韩某臣,星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刘洪民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油脂厂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油脂厂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商丘油脂化学厂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河南省商丘油脂化学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韦贵云

代理审判员连宇川

代理审判员陈红云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路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