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村民。
委托代理人周国信,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市民。
委托代理人白杰,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边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08)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周国信,被上诉人边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白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鹿邑县人民法院(2008)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鹿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记周
审判员张静
代理审判员付天军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国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