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汉族,46岁,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永,太康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某,男,汉族,42岁,住(略)。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2007年5月份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还。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欠款x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的原告杨某某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理由如下:
一、从原告杨某某的代理人提供的证据中看出被告邵某是欠一个叫红祥的人x元;
二、原告杨某某的代理人庭审中提出红祥其实叫韩红祥,与原告杨某某系夫妻关系,但原告代理人只提供了结婚证的复印件,无法核对该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庆
审判员游合营
审判员黄某港
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杜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