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号-400。
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鞍山市公安局巡警七大队警察。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甲栋X单元X层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王某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马某霞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