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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谭某德、赵某某保证金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非执字第2号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宁非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刚经理

被执行人谭某某

被执行人赵某某

松原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谭某德、赵某某保证金纠纷一案,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公证处于2009年1月8日作出(2009)吉前执证字第X号执行证书,该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划拨被执行人的保证金x元及利息。本院于2009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并于2009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公证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划拨被执行人在前郭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前郭镇信用社的保证金x元及利息,本院于2009年1月16日将在前郭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前郭镇信用社的保证金x元及利息扣划至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此款已由申请执行人取回。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公证处于2009年1月8日作出(2009)吉前执证字第X号执行证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中杰

二00九年一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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