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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乙返还购房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女,30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女,34岁。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返还购房款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3日、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广涛、楚玉亮,被上诉人张某乙的委托代理人万国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张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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