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女,30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女,34岁。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返还购房款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3日、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广涛、楚玉亮,被上诉人张某乙的委托代理人万国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张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