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
本院在依法执行(2009)安民再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生活补助费300元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谢某某限期给付朱某某2009年10月至2010年12月生活补助费4500元,被执行人谢某某已按执行通知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9)安民再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2009年至2010年给付生活补助费的内容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周宁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吕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