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范县人民法院审理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范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范县人民法院(2010)范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范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衍春
代理审判员吕雪平
代理审判员崔欣欣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