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6月2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1日19时30分左右,巩义市公安局芝田派出所副所长王xx接警后带领芝田派出所民警刘xx和巡防队长李xx前往处警,三人赶至芝田街上咔嚓理发店门口时,见到被告人周某某躺在地上。王xx遂上前告其身份后询问其姓名、住址,被告人周某某无故辱骂处警人员,当民警再次询问其身份时,被告人周某某站起来朝王xx左脸上打了一拳,王xx副所长遂决定强行将其带回所内核实身份时,被告人周某某将王xx、刘xx、李xx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xx、刘xx、李xx的伤情均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xx、刘xx、李xx的陈述,证人王xx、李xx、赵xx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法医学鉴定书、户籍证明、接警单、警察证复印件、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日起至2010年1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王延平
二0一0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科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