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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登封市大金店镇陈楼村民委员会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建斌,开物(略)集团(郑州)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耀明,河南嵩峰(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登封市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陈楼村委会)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建斌,被上诉人陈楼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何耀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海小广

审判员王华伟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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