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建斌,开物(略)集团(郑州)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耀明,河南嵩峰(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登封市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陈楼村委会)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建斌,被上诉人陈楼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何耀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华伟
审判员周勇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余萍燕